【連網】(記者 趙芳 通訊員 張培 陳紹敦)為了減少成本,周某某竟不顧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用工業鹽代替食用鹽摻入面粉中,制作成烤排對外銷售。日前,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產銷售“毒烤排”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最終周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悉,這是我市2016年首例以工業鹽充當食用鹽,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責的案件。
案情回顧
為減少成本制作“毒烤排” 70公斤工業鹽被查獲
今年44歲的周某某家住海州區,小學文化的她是一個個體戶,在海州區浦河路經營著一家面食作坊。
2015年7月,周某某為了減少成本,購買了一批低于市場價格的工業鹽(印染助劑)。從那以后,她在制作烤排過程中,就使用工業鹽代替食用鹽,摻入面粉中制作成烤排對外銷售。同年8月21日,市鹽務管理局對我市食鹽市場用鹽情況開展了突擊檢查,在周某某經營的這家面食作坊內,鹽政執法人員查獲了兩袋工業鹽,一袋20公斤,一袋50公斤。
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沒收,后來,這70公斤工業鹽被送往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進行檢驗。根據檢驗報告,證明在周某某經營的面食作坊里查獲的工業鹽經鑒定,水分、碘、亞鐵氰化鉀等項目均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且含有有害物質亞硝酸鹽。
庭審現場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證據面前她供認不諱
案發后,周某某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30日,海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在制作烤排過程中,為了減少成本,用工業鹽(印染助劑)代替食用鹽制作烤排對外銷售。2015年8月21日被市鹽務管理局現場查獲。經鑒定,其使用的工業鹽中的水分、碘、亞鐵氰化鉀等項目均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且含有有害物質亞硝酸鹽。
公訴機關為證實其指控,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相關書證,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據面前,被告人周某某對使用工業鹽加工食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她說:“那兩袋鹽都是我準備做烤排出售的,還沒用完就被查獲了。我也知道用這種鹽做烤排不好,也是圖便宜才買來用的。”
法院判決
已著手實施犯罪 無良商販獲刑
“工業鹽主要用于玻璃生產、日用化工、石油勘探等工業生產,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亞硝酸鈉、砷、碳酸鈉等有害物質,長期食用可導致肝、腎等器官慢性中毒。”市鹽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必須從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食鹽。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政執法部門對被告人周某某的罰款依法可以折抵罰金數額。
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我市將嚴懲非法使用工業鹽加工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在此,市鹽務管理局也提醒市民,注重提高食品、食鹽的安全使用意識,加強自我保護。同時,希望各食品加工業主莫貪便宜違法購進、使用工業鹽加工食品,否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