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劉炳南 孫金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的李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坐牢的代價。日前,經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
李某原就職于南京某公司,擔任該公司承包的連云港某單位餐廳主管一職,主要負責管理餐廳營業款及結算等工作。
2014年11月,李某沒有將餐廳已結算的10月份款額打至公司賬上,而是轉到了自己的銀行卡上,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并且在公司詢問時謊稱賬目還沒有結算。
接下來的幾個月,李某均以各種理由搪塞公司的詢問,繼續挪用公款進行還債。在營業款一直不到賬的情況下,公司派專人來連云港查賬,李某事跡敗露。
經核查,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李某非法挪用公司資金達20余萬元。2015年10月,李某在公司限定期限內一直未歸還挪用的款額,公司報了警。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李某利用自己擔任公司主管職務之便利,挪用營業款償還個人債務,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