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關寧) 昨日筆者從市公安局獲悉,為加強群租房管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維護房屋租賃雙方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市公安、住建等7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群租房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指出四種情形房屋不得出租,租賃雙方應當依法租賃房屋。
該《通告》共13條。《通告》對群租房的概念予以明確,即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應當作為群租房進行管理。
出租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群租房安全負責,應當確保所出租群租房及室內設施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如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和防毒面具、安全繩、腰斧等逃生自救器材,積極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技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出租人要對租賃住房經常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責任。承租人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要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如果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均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通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使用群租房,按照電力安全管理規定用電,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租賃房屋,及時申報登記信息,共同維護房屋租賃期間生產生活安全。違者,由公安、住建、城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消防救援、電力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違法租賃行為,自覺整改群租房安全隱患。鼓勵村(居)委會、物業管理機構和廣大群眾發現、規勸和舉報違法租賃行為和群租房安全隱患,舉報線索一經查實,按規定予以獎勵。在線服務平臺舉報電話: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