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廣大市民朋友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點打擊的經濟違法行為。近年來,隨著我市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力度的持續加大,一批隱藏的非法集資案件被成功偵破,一批違法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有效震懾了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工作,廣大市民依法理財和風險防范意識得到了較大提高。
但從當前來看,我市仍有少數單位和個人頂風作案,且手法不斷翻新。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委托理財等手段為幌子,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新能源開發、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股權、債權投資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并不斷向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旅游、醫療衛生、教育、社會養老等行業滲透。近期,個別不法分子借助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興起,利用一些新興領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從事P2P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興互聯網金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2013年以來,省內外已發生多起P2P網絡借貸非法集資案件。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國務院令第247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因此,參與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
廣大市民朋友們:一定要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大量的事實和教訓證明:非法集資是陷阱,而不是“餡餅”;是侵吞人民群眾血汗錢的“絞肉機”,而不是人民群眾致富的好門道;是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而不是造福于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合法投資行為。當前,政府部門正組織專項打擊行動,重拳打擊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希望廣大市民主動舉報非法集資,同時,也要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遠離非法集資。
連云港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認識非法集資 遠離非法集資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一般要具備以下四個特征: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中介服務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或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資;
5.利用投資理財、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電子黃金”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7.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傳銷(包括網絡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9.以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電子黃金投資等新興網絡金融名義非法集資。
三、高度警惕當前非法集資的六種典型手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以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的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4.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5.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非法集資的手段特征
1. 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 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 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 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五、參與非法集資誘因分析
1.強烈的趨利心理。參與者普遍存在浮躁的暴富心態,幻想快速賺錢“一夜暴富”,這種心態正好迎合了犯罪分子鼓吹的“高額回報”、“錢生錢利滾利”的宣傳,與辛苦創業和傳統投資相比,顯然獲利高,加上初期投資已經獲得回報,欲望膨脹,警惕放松,頭腦發熱,防范意識降低,甘冒錢財落空的危險而加入到集資大軍。
2.瘋狂的盲從心理。一些集資參與者并不富裕,只是看到別人獲利了,或受到鼓動,盲目跟從,甚至借錢參與,將未來寄托于虛無縹緲的高息承諾。
3.僥幸的投機心理。參與集資者通常不主動咨詢和舉報,更有甚者,還為犯罪嫌疑人鳴不平,要求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讓其繼續經營公司,幻想其能早日返還集資款。有的已經經歷過一次上當受騙,明知道是詐騙,還是抱著一絲僥幸心理,期望自己不是那“最后一棒”。
六、非法集資活動的社會危害性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七、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八、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我們應當注意什么
一是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定,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詐騙行為。“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廣大投資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強分辨能力,擋住利益的誘惑,切莫貪圖高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要相信“免費的午餐”。
二是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是否為國家規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如果不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就涉嫌非法集資。如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準發行等。
三是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是經過法定注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其經營業務是否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或經營業務與工商登記不一致,則有欺詐嫌疑。
四是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五是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辨別、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六是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盡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待了解詳情后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盲目投資。
九、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法律處罰
1.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網絡借貸風險暗藏 內蒙古福華投資公司P2P非法集資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成立了內蒙古福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設P2P網貸公司“銀實貸”。2013年8月,“銀實貸”正式開始發布網絡借款信息,并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上線后,“銀實貸”吸引了不少投資者的眼球,僅一個月時間,融資金額就達到3000多萬元。可運營一個月后,不少投資人發現,借款到期后無法從“銀實貸”提現。接到報案后,包頭市公安局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銀實貸”平臺的負責人和借款人均為宋某本人。其以福華公司名義,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義作為借款人,向平臺發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資者,并將融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個人借款。2013年9月,“銀實貸”發生了資金斷裂,宋某無力還款,投資人的資金不能歸還。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宋某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作案手段
1.借用新概念。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興起,利用P2P網絡借貸、眾籌等一些新興模式,騙造“銀實貸”產品,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虛假宣傳,從事非法集資。
2.虛假借款信息。犯罪嫌疑人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義作為借款人,向平臺發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資者。
3.高額回報利誘。犯罪嫌疑人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僅一個月時間,融資金額就達到3000多萬元。
案件警示
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主要有三種:一是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并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二是網絡借貸平臺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布虛假借款信息,又稱為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三是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自融,并采用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本搞資金池,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看不見的苜蓿草 ——黑龍江哈爾濱豐田生態公司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席某某等人在哈爾濱市注冊成立哈爾濱豐田生態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開始,虛假宣傳種植苜蓿草,與群眾簽訂苜蓿草聯合種植合同書進行集資活動,承諾集資半年可獲得33%的利息回報。截至2006年4月17日,豐田生態公司共非法集資達9800余萬元,參與集資群眾達數千人。席某某于2006年3月攜款潛逃,致使3000余萬元群眾集資款無法返還。2007年1月,席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被先后立案查處。2008年11月,法院判處席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作案手段
1.高額回報。公司對外宣稱種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參與集資可以得到高回報。集資期限六個月,半年共返款133%,利息33%。
2.虛構項目。公司對外宣傳已種植了10萬畝苜蓿草,并與群眾簽訂苜蓿草聯合種植合同書,實際上,直到席某某2006年3月攜款潛逃時也未見到苜蓿草的影子。
3.合作謊言。公司對外宣稱與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黑龍江省國營四方山農場等有合作關系。后經過司法機關調查核實,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等單位從未與哈爾濱豐田生態公司簽訂任何合作協議或發展任何合作項目。
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農林類非法集資案。這起案件也再次告訴大家,千萬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如何避免掉進非法集資的陷阱?
一是對高息“誘餌”不動心。每當遇上諸如此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千萬得悠著點兒,更不能因為看到別人發了財眼紅,抵擋不住誘惑盲目跟風。
二是對老板“實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費巨資做廣告、買頭銜、搞宣傳,用光鮮的“企業形象”忽悠和迷惑群眾。因此,不能被某些企業天花亂墜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對所謂“官方”背景不迷信。非法集資活動中,犯罪分子會吹噓某些政府官員參與其中,或者通過假借官員的名義、編造官方背景來蠱惑群眾。因此,人們要切記:官員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員參與并不等于就是正規融資活動。
四是對熟人“熱心”不輕信。非法集資大多借助傳銷手段,由于多是親戚、朋友、熟人介紹、推銷,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礙于面子也不便推辭,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危害面也更廣。因此,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得多長個心眼。
不務正業自食其果 寧波某擔保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擔保公司的主業是為借款提供擔保、收取保費, 但寧波某擔保公司卻“劍走偏鋒”, 吸存轉貸, 賺取利差,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鋃鐺入獄, 自食其果。
案情簡介
李某案發前為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十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 李某以個人或其實際控制企業的名義, 以1.5%-3%的月利息向100余名不特定個人及10 余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1.91億元。在非法吸收了巨額公眾存款后, 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 向孫某、徐某等21名個人非法出借資金3253萬元, 收取利息541萬元; 以5%-8%不等的月息, 向27 家企業出借資金共2.22億元, 收取利息5780萬元。2009年8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50萬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應”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寧波, 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證, 獲得了香港居留權。之前, 他經營著寧波某擔保公司、浙江某醫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業。在寧波商界小有名氣。正是憑著“港商”、“名人”身份, 他騙取了投資人信任, 以至于有些人主動找上門, 把錢借給李某。
2.通過虛假宣傳夸大公司實力。李某通過老婆對外宣傳: “李某開的擔保公司規模很大, 經營也很不錯, 而且得到了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還經常帶著老婆、公司財務、出納到投資人住處, 給他們看企業的財務報表以及他個人和企業取得的各種榮譽光環等, 騙取投資人信任。事實上, 公司經營能力并不像他說的那么好, 而且財務報表也是虛假的。李某還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大肆進行虛假宣傳, 吸引投資人投資。
3.虛假擔保并承諾隨時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 對每一筆借款都用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的企業作擔保, 并承諾只要借款人需要, 隨時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實, 李某借款數額較大, 大大超出了擔保能力, 擔保早已形同虛設, 一旦資金鏈斷裂, 承諾根本無法兌現。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擔保不等于借出的錢就沒有風險。借錢給別人要求借款人找個人或單位提供擔保, 是保證本金安全的一項有效措施, 但并不等于說有了擔保, 借出的錢就進了保險箱。關鍵要看擔保人有沒有擔保能力, 如果擔保人超出自身擔保能力, 無限度提供貸款擔保, 那么其提供的擔保承諾就是一紙空文。
2.投資人借錢給別人, 一定要了解債務人底細。本案中, 李某向別人借錢時, 都是說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資金周轉, 而隱瞞了把錢貸給別的企業從中賺取利差的事實。吳某借給了李某1500萬元, 此前, 他和李某素昧平生, 對李某的公司情況一點也不了解, 但兩人的老婆關系很好, 常在一起搓麻將、旅游。僅憑這一點, 吳某就決定借給李某1500 萬元, 而且辦手續那天, 李某到他公司來時拿出了一疊空白的借款合同。吳某應該想到, 如果僅僅只是正常的資金周轉, 借款次數有限, 不會事先準備一疊空白借條, 可吳某偏偏忽視了這一點。事后, 吳某在圈內打聽了一下, 發現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錢, 但為時已晚, 錢已經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賬戶, 借款到期后, 李某只還了500萬元, 剩余的錢全部打了水漂。
不務正業的房地產經紀公司——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簡介
劉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由于業務量少,收益不高。為獲取高額利潤,2006年和2007年劉某先后注冊成立了巴州金太陽信用擔保公司和巴州銀盾投資咨詢公司,并跨地區成立了兩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會發放貸款,并按貸款額的5%收取傭金。截至2008年7月,以劉某為首的超越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9258萬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體,發布非法廣告。自2006年起,劉某等人先后在庫爾勒市、喀什市、阿克蘇市多家新聞媒體及商務廣告上發布信息,宣稱超越公司可以給急需用錢的單位及個人以土地、果園、房產、汽車作抵押提供貸款,并自印名片四處散發,逐步在巴州、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建立了龐大的借貸關系網。
2.以親情為紐帶,合伙集資詐騙。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劉某與趙某為夫妻關系,王某為劉某的妹妹,季某與王某為夫妻關系。劉某作為實際控制人,指揮、掌控超越公司、銀盾公司、金太陽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業務,100萬元以上的大額借貸業務均由其親自審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籌資放款任務。其妻趙某負責各公司現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別負責金太陽公司和銀盾公司的日常業務,由此,構建了以劉某、趙某、王某、季某四人為核心的親情紐帶,構建起跨地區非法集資網絡合伙進行集資詐騙。
3.高額回報,誘惑難擋。為調動業務員的積極性,超越公司在每筆業務傭金中提成30%發放給業務員,并規定多勞多得。在利益的驅使下,業務員通過各種渠道,千方百計尋找投資者,使得非法集資的“雪球”越滾越大。
4.設立擔保公司,欺騙投資者。為欺騙投資者,使其非法行為“合法化”,劉某于2008年1月專門成立了金太陽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擔保書,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對大額的抵押貸款還簽訂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辦理了公證,以此打消投資者的顧慮。
案件警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目前只有存款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房地產中介、擔保公司、投資理財、信息咨詢等一般工商企業不能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變相吸存,其承諾的回報也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者將自擔風險。在參與一些投資項目時,投資者必須“留心眼”,不能聽信一面之詞,也不能僅僅聽從身邊朋友、同事推薦就盲目投入資金。
蟲草劫——四川成都康福貝爾公司集資詐騙案
同一批人員,不斷變換方式成立空殼公司,并以投資銷售蟲草系列保健品等有高額回報為誘餌,有針對性的專門誘騙中老年受害人進行非法集資。
案情簡介
2003年8月,許某、陳某等人以虛假出資成立康福貝爾公司的名義,對外宣稱康福貝爾公司能培植優質蟲草和生產蟲草系列產品,投資該公司產品一年內獲取年利30%以上,吸引客戶與該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作協議》和《認購產品托管書》。截至案發,貝德公司尚有未返本退單的集資戶共2176戶,集資金額3011萬元,2004年10月,因集資戶發現不能如約取回本金和紅利,部分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陳某等八名被告先后落網。2007年8月,四川省高院對被告人陳某、許某、劉某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十三年六個月、十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徒刑。
作案手段
1.利用空殼公司進行非法集資。為了欺騙投資者,原廣東健特生物科技公司成都分部人員何某某與許某某等人另起爐灶,采取虛假出資手段,成立成都康福貝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資主要針對中老年人,通過各種免費活動等形式,向集資對象散發宣傳資料,對外虛假宣傳康福貝爾公司實力。
2.以返利分紅做誘餌欺騙投資者。各公司均宣稱能培植蟲草并能生產蟲草系列保健品,產品性能超過野生蟲草。投資該公司產品一年內獲取年利30%以上,產品可委托該公司代為保管,也可提貨銷售,到期后即退還本金,未售完可退貨,以此吸引投資者。
3.設立所謂“監事會”。為進一步獲取集資人信任,康福貝爾公司以對該公司經營活動及財務收支進行監管為名成立客戶監事會,監事會的實質是向客戶宣傳康福貝爾公司是有實力的公司,監事會要對公司的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客戶到該公司投資,本金安全且分紅有保證。
案件警示
1.謹防對中老年人的詐騙術。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風險意識不強,容易受到慫恿鼓動的弱點,抓住老年人想獲得高額回報、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設計一連串的騙局,以高回報為誘餌,以投資、保健、旅游、環保等名義,以貼身關懷、噓寒問暖等手段引誘老年人參與其所謂的投資活動,然后卷款而逃,結果使眾多老年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有的還將積攢了一輩子的血汗錢、養老錢全拿出來投資,結果是血本無歸,生活無著,讓老年人多年的積蓄化為烏有。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對這些高額回報的宣傳時,特別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投資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議,讓子女或朋友幫助分析、辨別,要聽取他們理智的建議,千萬不要盲目從眾。
2.盲目追求高額回報不是生財之道。本案中康福貝爾公司進行虛假宣傳吸引客戶投資,謊稱投資回報率30%以上,讓許多人踏上了投資創富、血本無歸的不歸路。敬告廣大善良的人們切莫追求無厘頭的高額回報,存錢不易,理財更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