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武娜 韓濤 王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規定,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然而筆者近日調查發現,這個1981年出臺的規定很多人“聽都沒聽過”。
不少職工未休過探親假
據了解,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可享受探親假。只要滿足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條件,根據不同的情況,職工可享受20天到45天不等的假期。
不僅假期足夠長,根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一年中可以休這么長時間的假期,筆者在采訪中卻了解到,很多人知道探親假,但極少休過。在我市一家醫療機構工作的王女士說,她知道探親假,但單位很少有人休過,都要提前好長時間請假備案,但快到休息時,單位工作一忙,就休不成了。
而在連云區一家國企工作的程先生則說,自己參加工作三四年了,平時都趁著國慶、過年假期時間回家看看父母,自己還從未聽過探親假。據他介紹,單位同事也沒有休過探親假。
單位應告知員工休假細節
在采訪中,筆者也了解到,盡管多數企業職工未曾聽過探親假,更不曾休過探親假,但在我市還有部分單位仍執行探親假標準。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近十年的姜女士,已享受過兩次探親假,結婚前,她每年都可以休上20天,結婚第一年,單位也批準了她的探親假,并嚴格按照探親假報銷標準執行。
為何這么多職工沒有享受過探親假?市人社部門分析,很多單位“不休假的原因”主要是單位性質不在可休假范圍內,還有原因是在上世紀80年代,交通還遠不及現在便利,職工回家需要轉多次交通工具,路途遙遠,需要三四天時間,而在家時間其實也就四五天,現在交通發達了,很多職工坐飛機、高鐵回家,有的當天就可以到了,路上時間大大縮短,所以能符合休探親假條件的職工明顯少了很多。此外,還有些職工擔心休假不僅工資扣掉,有些重要崗位還會發生人員變動,自己不愿意休探親假。
不過,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也認為,在國家沒有廢止的前提下,單位應該告知員工探親假的具體細節,讓員工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同時建議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從注重人文關懷、構建和諧企業的角度出發,也可通過集體協商將年休假與探親假結合起來考慮,明確相關事宜,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休假探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