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陳兵 通訊員 宋雷)我市于8月1日出臺《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據悉,相對于過去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的標準,現在放寬了經營面積的要求,取消了距離的限制,大大降低了申請定點醫藥機構的門檻。
據了解,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全面取消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的行政審批事項,試行開展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新出臺的《通知》在今年初試行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行政審批的要求和國家人社部、省人社廳關于完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條件和工作程序。其中,相對于過去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的標準,放寬了經營面積的要求,取消了定點機構之間距離的限制,重申了醫藥機構人員資質和參保條件,大大降低了申請定點醫藥機構的門檻。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工作由市、縣(贛榆區)醫保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實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經過自愿申請、集中受理、材料審核、綜合評估、社會公示、協商簽約等程序,可確定為協議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通過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今后,我市醫保定點工作重點將從重準入向重管理轉變。《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服務監管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創新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全方位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參保服務對象等在內的各類監管對象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并按規定予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