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穆春橋 通訊員 羅騰飛)2016年9月7日上午10點,隨著兩艘山東石島籍涉嫌違規漁船駛離中國海監江蘇省總隊連云港執法基地,駛向中國海警江蘇省總隊連云港三大隊碼頭,宣告連云港漁政監督支隊司法移交又一案正式啟動。
案件回放
2016年9月4日17點,中國海警2301艦在134漁區經歷三個小時的追逐后,成功靠幫一對山東石島籍雙拖網漁船,現場檢查發現,漁船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涉嫌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決定予以扣押。
2016年9月5日零時30分,中國漁政32511船在接到中國海警2301艦指令后迅速駛離碼頭,全速航行趕往300公里外的事發海域。
9月5日上午10點,在131漁區與中國海警2301艦完成對接后,6位漁政執法人員登上兩艘山東石島籍涉事漁船。
9月6日凌晨1點12分,歷時15個多小時的航行,兩艘涉事漁船成功押解回港,兩艘漁船成功靠泊中國海監江蘇省總隊連云港執法基地,押送任務圓滿完成。
初步勘驗
9月6日上午8點,連云港市漁政監督支隊對涉事漁船進行初步勘驗,兩艘漁船共非法捕撈漁獲的種類包括小黃魚、帶魚、鯧魚、馬鮫魚等,總計2500多箱,初步估算5萬公斤。在將案件簡要報送支隊后,經市漁政監督支隊領導指示,迅速組建由王學愛副書記帶隊的臨時案件調查小組,負責案件的調查處理,隨時上報案情進展。
9月6日上午10點,依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簡稱《規定二》)第四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第一款“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價值十萬元以上的”。案件調查小組在會審會議后,認為案件符合《規定二》,隨即通知海警,中國海警江蘇省總隊連云港三大隊介入調查。
證據采集
9月6日19點,中國漁政32511會議室,由海警、漁政、涉事漁船船長、漁獲收購方組成的四方代表緊急商討漁獲的處理。由于出海已近半個月且漁船無冷凍設備,漁艙內的冷凍冰已融化,漁獲開始腐臭變質,作為違法的最直接證據,在攝像等證據采集完成后,海警方代表通過請示,決定對涉事漁船漁獲進行變賣。最后,依據收購方的報價及漁船方的報價,中國海警、漁政代表共同見證雙方達成購買協議,開始卸貨。
9月7日8點,隨著最后30箱漁獲的起吊裝車,兩艘涉事漁船的貨物處理結束。同時,貨物量清單及貨物價值清單整理完畢,在各方確認無誤后簽字。
9月7日10點,中國海警隊員登上涉事漁船,將其押回中國海警江蘇省總隊連云港三大隊碼頭。
此次案件的移交是市漁政監督支隊實施“兩法銜接”、認真落實司法程序的又一案,為處理類似漁業違法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