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為提煉金屬鉛,大量購進廢舊鉛酸電瓶,組織人員非法進行拆解和加工冶煉,煉鉛廢氣廢渣隨意排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近日,海州區檢察院對孫某等7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
去年10月,海州某村的一個養豬場內,常有裝滿廢舊電瓶的貨車進出,隨后,電鉆聲響起,刺鼻氣味四散,滾滾黑煙從煙囪中涌出,與這里的農村場景、秋忙景象格格不入。
據查,孫某、歐某、鄭某、唐某、徐某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任何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經商議共同出資,在海州某村鄭某所有的養豬場內合伙開了一家“小工廠”,利用廢舊電瓶還原鉛錠。廠建好后,孫某負責聯系賣家收購廢舊電瓶。在準備煉鉛設備和材料的過程中,孫某加入了一個還原鉛的微信群,在這個微信群里,賣鉛酸電瓶的、賣爐子的、收鉛的都有。就是在這個群里,孫某認識了韓某。
韓某系揚州某金屬回收公司的股東兼實際負責人,這是家廢舊鉛酸電瓶的收集、轉運企業,韓某的日常工作也是收集、銷售廢舊鉛酸蓄電瓶和鉛錠。2019年10月,孫某通過電話聯系到了在微信群里找到的韓某,表示希望韓某幫助其收集廢舊電瓶,愿出高價收購。韓某在沒有仔細核對孫某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企業委托手續和收購用途的情況下,答應向孫某出售廢舊電瓶。
韓某通過認識的物流公司在“運滿滿”上發布從揚州運普通貨物到連云港的信息,貨車司機接單后聯系韓某,韓某再安排公司負責出庫的劉某出貨。劉某明知按照規定托運廢舊電瓶需要專用車輛,必須銷售給有處置和收購資質的單位,但是仍然將貨物通過普通貨車發貨到了孫某所在的“小工廠”。就這樣,韓某、劉某共分7次向孫某出售了220余噸廢舊鉛酸電瓶,每噸售價9000多元。
廢舊電瓶被送到后,孫某等人就雇了一批工人進行拆解。電瓶殼直接賣掉,孫某在微信群里找到了買家,以每斤1.8元出售,電瓶極板等拆解物拖運至養豬場院內的自建廠房,雇傭劉某等人進行土法冶煉鉛錠,后將鉛錠出售非法獲利。
經查,孫某等人在海州某村養豬場內自建廠房進行土法冶煉鉛錠,冶煉項目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及環境保護等不符合《再生鉛行業準入要求》,項目生產過程未按照要求采取針對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生產過程中廢氣、廢水排放,原料及固廢暫存等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會在一定范圍內對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產生污染,一定范圍內造成持久性重金屬鉛污染。經檢測,案發地附近多處土壤鉛含量均超標。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孫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8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漢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