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肖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某鑄造公司訴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案入選。此案中,法院創新適用“行政調解+企業環保行政合規改革”,通過“技改抵罰”方式為涉案小微企業“減負松綁”,助力企業綠色低碳發展。
2022年4月,本市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至某鑄造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于當年3月7日至9日在無廢氣治理設施的情況下從事生產活動,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和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22萬元和2萬元。某鑄造公司對環境違法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處罰過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對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灌南縣人民法院認為,某鑄造公司具有在無廢氣治理設施的情 況下從事生產活動,以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兩個違法行為,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考慮到該公司違法行為較輕、有改正違法行為意愿且系當地小微企業,若全額繳納該罰款將因資金短缺陷入經營困境等情況,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組織調解并建議適用企業行政合規改革,將企業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因素。
此后,法院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到該公司開展改革驗收,并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負責人作為特約環保監督員現場監督。通過評查,該公司按要求升級廢氣治理設施,并開展自行監測,整改達標。法院現場向雙方送達了行政調解書,將原24萬元行政處罰金額減為13萬元。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推動涉案企業環保行政合規改革的典型案例。灌南縣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在組織行政調解的同時,推動涉案企業按照改革清單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將調解后減少的行政處罰金額用于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技術升級改造,護航小微民營企業綠色合規經營,對于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總值班: 吳弋 編輯: 賈元元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