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李菲 孫萌)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今年9月,《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出臺,我市的改革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市近10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革后,公務員養老待遇是否會下降?他們的養老金從何而來?工作轉移后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帶著這些疑問,筆者走進市人社局,尋求問題的答案。
12月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陸續收到來自人社部門的個人信息表,全面完整的信息采集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下堅實基礎,也讓一直備受各方關注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在連云港正式落地。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后,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企業職工一樣,在職時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后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市人社局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處主任張穎表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職工的退休費由單位負責,單位和職工個人都不繳費,退休費標準按退休前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開始實行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構成統籌基金、職工退休后從基金中支付基本養老金,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長短和多少來計算,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仍沿用原有的退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已實行60多年,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例如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同時由于制度模式不同,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待遇差距拉大,引發矛盾,社會上要求實現養老制度公平的呼聲漸高。
張穎介紹,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十二五”規劃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各方面共識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國務院于2015年1月14日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去年7月,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江蘇省的改革隨之開展。”今年9月,《連云港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正式出臺,我市的改革正式實施。新制度適合哪些人群呢?根據該辦法,此次改革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樣規定,與現行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適應的。需要注意的是,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離休待遇的調整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政策,資金由原渠道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