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煒)日前,一枚民國時期的銅質保長證章被發現,該枚保長證章系東海縣歷史文化研究會會長、駝峰鄉董馬莊村張善東先生所收藏。
據張善東介紹,這枚民國時期的銅質保長證章是上世紀80年代發現的,當年春天他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刨地準備種花生時挖出來了這枚證章。四五年前曾有人出高價購買這枚保長證章,他覺得這是一枚十分難得的歷史實物證章,于是婉言拒絕了。
5月27日,記者在張善東的辦公室看到了這枚民國時期的銅質保長證章。該枚證章直徑寬3厘米,厚10毫米,材質為黃銅。證章正面印有東海縣第三區公所字樣,證章四周有回形紋紋飾;證章北面印有編號N08字樣。該枚證章上方有可以懸掛胸前的孔眼,背面上方還有別針,證章既可以懸掛佩戴胸前,也可以關在胸前。
據有關文獻資料記載,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源于宋代王安石變法。民國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個人為社會組織單位的政治觀的影響,廢棄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實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區內,仍實行著相類似的制度。
民國保甲制度提出于國民黨對工農紅軍進行軍事"圍剿"之時,蔣介石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身份督師江西,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眾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總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保甲制度,草擬法規,先在江西試行。1931年6月,蔣介石劃定江西修水等43縣編組保甲,將原有閭鄰等自治組織一律撤銷。次年,以蔣介石兼總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頒布《剿匪區年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規定10戶為甲,10甲為保,聯保連坐。1934年,國民黨"中政會"第432次會議議決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實辦理地方保甲,據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實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區推向全國。
保甲制的具體法規曾有過多次修訂。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訂保甲條例42條,1937年7月2日又修正為40條,但均未公布。抗戰發生,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重慶行營厘訂整理《川黔兩省各縣保甲方案》,1939年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均對戰時保甲制度有具體規定。
保甲戶口條例規定10戶為甲,設甲長,10甲為保,設保長,聯保連坐。保長是保甲制度的帶領者,是不在編制,不脫產的基層領導者,一般身份是農民,部分家里有土地,他們是國民黨在農村最基層的組織負責人,又是國民黨統治農村各項工作的承擔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長是一個即服務于國家的整體利益,又代表農民的具體利益的特殊社會群體,身份的二面性質決定了他們只能在社會的在夾縫中求生存。
民國時期的保甲制度作為統治手段,有著維護獨裁統治,侵犯人民權利,違背時代精神的一面,但在規范保內管理,穩定社會秩序方面又有一定作用,國民黨當局雖然寄予厚望,但最終保甲制度的反人民性導致了保長和民眾的對立,制度逐步變成剝削的工具,民眾怨聲載道,最后的結果只能是隨著民國政府的瓦解而消亡。此枚東海縣第三區公所保長證章見證了這一頁獨特的歷史。
據《 東海縣志 》行政區劃章節記載:民國十八年(1929年)初,7市2鄉重劃為8個區區,下轄48鎮、134鄉、2942閭、14715鄰。第一區區公所設海州,第二區區公所設新浦,第三區區公所設新壩,第四區區公所設湖東口,第五區區公所設白塔埠,第六區區公所設石榴樹,第七區區公所設房山,第八區區公所設桃林。
民國十九年(1930年),8個區合并為5個區,轄4鎮53鄉。直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東海全境解放。新中國成立前民國東海縣第三區,轄平明鄉、白塔埠鎮、埠后鄉、南榴鄉、駝峰鄉、隴南鄉隴北鄉、雙廟鄉、豐河鄉、羽東鄉、羽羽南鄉、石榴鄉、牛山鄉。由此可以判斷,這枚保長證章當發行與使用于1930年至1948年之間。由于國民政府與日偽時期,地方都實行保甲制度,該枚證章究竟是國民黨政府所頒發,還是日偽政府所頒發,還有待考證。
市地方文史專家認為,該枚民國時期的保長證章多數是日偽政府頒發給保長的,因為國民黨政府的徽章大多印有國民黨的黨徽或中華民國國徽,而這枚保長證章上沒有國民黨的有關徽章圖案。由于,日偽時期遺留下來了的徽章較少,加上年代久遠,此枚保長證章已成為一件十分罕見的歷史實物,對于民國時期東海縣地方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提供了實物證據。
圖1:證章正面。
圖2:證章北面。